標準必要專利(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 SEP)專利權人與專利實施者間的「利益平衡」問題,可謂自SEP此一概念現於吾人社會後,即相應而生。當一受有專利保護的技術被標準制定組織(Standard Setting Organization, SSO)選為標準時,由於市場上欲施行此標準之廠商無可避免地必須施用該技術,如未獲得該SEP專利權人之授權,即有可能構成專利侵害,此種關鍵性地位使得SEP專利權人對於廠商有強大的封阻與要脅力量 ,此即所謂「專利箝制」(patent hold-up) ;相對而言,當一專利實施者看準:「標準之施用實可由許多途徑得之」、「未得授權一事亦不妨礙專利實施者『當下』施用該技術」,且「無授權協議存在時,專利實施者即毋庸支付權利金(royalty)」……等等,而以各種方式拖延授權協議之達成,此時即有「反向專利箝制」(patent hold-out) 的情形。
或感於SEP授權有上述缺失,歐盟執委會(European Commission, EC)遂展開意見徵集,並有後續歐盟立法提案發展;此將於後續章節逐一介紹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