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法院於去(2014)年5月13日判決承認被遺忘權(The Right to Be Forgotten)1,依據該法院判決內文,當申請人向網路搜尋引擎業者說明為何該網頁內容之資訊「不適當、不相關或不再相關」(inadequate, irrelevant or no longer relevant)時,該申請人即得要求......
若有任何問題,可使用下方檢索互動介面找解答,或是寫信到客服信箱。
星期一~五 9:00-12:30/13:30-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