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於2013年起訴,2019年10月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U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Federal Circuit, 以下簡稱 CAFC)認定專利不符合書面說明要件(written description requirement)與可據以實施要件(enablement requirement)而無效,於2020年1月Idenix公司向CAFC聲請全院聯席(en banc)審查,惟受CAFC於2020年4月裁定駁回,於2020年9月,Idenix公司已向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以下簡稱最高法院)提起移審令之請求(Petition for a Writ of Certiorari)目前仍在等待最高法院的受理決定。此項訴訟有許多值得觀察討論之面向.......
一、前言
二、案件歷程簡介
三、法院對可據以實施要件認定之簡介
四、結語
圖 1 Idenix公司之2’-甲基向上核苷化合物發明示意圖
圖 2 Gilead公司2’甲基向上2’氟向下產品示意圖
圖 3 597號專利所揭露之結構式XVI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