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第一條規定,「為建立政府採購制度,依公平、公開之採購程序,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爰制定本法。」因此,關於採購「對象」之迴避機制,例如涉及機關首長或其關係人之利益迴避,為確保採購公平的重點。政府採購法於民國(下同)108年5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691號令修正公布後,有關條文依照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精神修正後,採取彈性且透明之機制,對於採購機關與外界監督而言,已更精進為更理想之規範方式。
一、前言
二、政府採購法新迴避機制之高度彈性與透明性
三、結語:建議科研採購應儘速修正相關迴避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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