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法院(Court of Justice of the European Union)於2023年3月2日作成C-268/21判決 ,明確宣示為稅務目的蒐集之第三方個資,於民事訴訟程序中作為證據使用,依歐盟一般資料保護規則(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以下簡稱GDPR)屬於個資目的外使用之行為,亦需遵循相關規範。
於我國,實務見解亦有指出,民事法院所使用之證據,若含有個人資料,則屬於公務機關目的外利用個人資料之情形,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第15條第1款、法務部發布之「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以及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乃「法院審判業務」所需,且為法律明文規定範疇,是以,法院使用該等證據資料,為符合個資法。
壹、前言
貳、歐盟法院C-268/21判決簡析
參、我國實務見解
肆、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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