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本案被告甲公司係我國從事製造生產儲存設備的廠商,多年持續供應美國的OEM客戶Rorke Data, Inc. (以下稱“乙公司”),雙方簽訂有OEM合約。乙公司係在美國明尼蘇達州設立之系統整合公司(System Integrator),透過採購來自不同供應商所提供的產品,再依其客戶的個別需求,將軟、硬體系統設備進行整合,並提供資訊系統(Information Technology Systems)及基礎架構( Information Technology Infrastructure)等整合性的解決方案(Integrated System Solution),以協助客戶建置和維護儲存設備系統(Data Storage Systems)等服務。乙公司銷售許多不同系列的產品,各系列產品係分別由不同的供應商提供,而其行銷市場則多以美國本土的客戶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