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大陸過去舊版《藥品註冊管理辦法》法規主要在受理、審評、審批等方面進行規定,但對原始資料的審查、生產現場的檢查、產品品質的檢驗等方面的要求不夠,監督措施也不完善,導致申報單位的研究資料規範不全,其中甚至出現弄虛作假的嚴重問題,藥品的安全性難以保證。另外是審批標準偏低,致使廠商創制新藥的積極性不強,因此簡單改劑型種類藥品和仿製種類藥品申報數量急劇增多,不但產品品質低,且相同產品重複申報現象嚴重。因此中國大陸2007年10月實施新版《藥品註冊管理辦法》(局令第28號),主要目的在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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