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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的產業化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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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數 3990
頁數 6
出版作者 林蒧均
出版單位 中華經濟研究院
出版日期 2019/02/12
出版類型 產業評析
所屬領域 運輸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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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通過後,可依據此條例讓無人載具科技於非封閉性場域試驗,以彈性空間鼓勵各界投入無人載具科技研發與創新應用,帶動台灣無人載具科技產業發展。本文將介紹此條例的立法過程、實驗條例綱要、特色介紹、以及實驗後可能需的產業化挑戰,並歸納以色列汽車新創作法,作為未來持續改善治理機制之參考。

 


一、立法過程

近年來隨著各種新興智慧無人載具的蓬勃發展,先進國家已先後替無人載具科技規劃創新實驗機制。2018年底我國立法院已三讀通過《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期許新法上路後,容許在特定條件下,排除相關法律限制,運用地方政府場地,以彈性空間鼓勵各界投入無人載具科技研發與創新應用,帶動台灣本地科技產業發展。草案主管機關由經濟部負責,期望能從產業面角度切入,鼓勵台灣發展無人載具的創新科技和相關應用,此實驗條例發展過程介紹如下圖所示。


 

資料來源:本研究。

圖1  《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發展過程

 


二、實驗條例綱要與特色介紹

《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中有三項重要定義,分別為無人載具、無人載具科技和創新實驗。首先,無人載具指車輛、航空器、船舶或其結合之無人駕駛交通運輸工具,透過遠端控制或自動操作而運行,且具備以下技術:感測技術、定位技術、監控技術:監控操作人員透過自動系統與無人載具間保有持續與雙向之通訊連結和決策與控制技術。接著,無人載具科技是指無人載具或與其結合應用之科技。另外,創新實驗是指以創新應用為目的之無人載具科技實驗。

《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共有7章24條,該條例主要參考美國加州、新加坡、日本、丹麥等國針對無人載具建立之規範,所擬定之實驗條例。其規範主要是包含無人載具定義、申請及審查程序、實驗場域的管理通報機制、實驗場域安全與事故處理、資訊安全及個人資料保護與創新實驗的契約規範與實驗報告,範圍將涵蓋陸海空的無人載具。草案項目列舉如下表所示:


 

表1  《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內容綱要

資料來源:中經院2019/01/03彙整自行政院,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

 


《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特色整理如表2,內容包含台灣對於無人載具的定義,效法金融監理沙盒機制,提出創新實驗機制的時間、審查機制、安全控管,以及法規排除與簡化行政程序等。

 


表2  《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特色說明


 

資料來源:中經院彙整

 


三、實驗後的產業化挑戰-借鏡以色列汽車新創作法

為推動無人車產業,經濟部已與5+2產業創新計畫「亞洲矽谷計畫」合作,推動智慧城市示範計畫,遴選無人載具試驗廠商,獲選者需與地方政府合作推動無人車示範性營運計畫,於封閉性場域持續研發及試驗,可獲得研發費用最高40%補助,為期6個月~2年不等。加上,我國產官學研目前已經有些封閉式場域的實驗經驗,技術成熟度亦有一定程度。

故在此條例通過後,更可依此讓無人載具科技於非封閉性場域試驗,等同在現行相關交通法規上給予例外機制,其所代表的意義超越了單一的交通層面,它以實驗為基礎的精神,此舉將有助於未來整個無人載具科技產業的發展,並且提供法制參考框架。

有關自駕車各國迄今都還在實驗階段,距離商業化還有一段時間,透過《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導入創新實驗可以驗證無人載具未來上路後可能出現的技術、服務與法規問題,但後續仍需考慮創新實驗期滿過後的商業化問題。故建議政府可開始在相關法規和政策上研擬機制以支持鼓勵,協助業者在創新實驗後經營該項實驗之相關業務,促成商業模式的形成。

在此,本文初步歸納以色列政府輔導孕育汽車新創公司的作法以供參考。台灣與以色列相比,都同樣具有缺乏國際競爭力的傳統汽車製造廠商與汽車零組件大廠的先天限制。而以色列雖然沒有汽車製造的傳統優勢,但善加把握創新科技改變運輸交通方式的契機,逐漸在汽車業逐漸嶄露頭角。

近年來,以色列已善用其所擅長的網路安全、人工智慧和機器學習等技術,運用於汽車產業當中,為以色列迎來發展的契機,並造就超過500家的汽車新創企業在此落地深根,成為備受全球汽車產業與創投機構關注的汽車新創搖籃,進而孕育出許多具有影響力的新興以色列汽車零組件供應商與服務公司。其中,英特爾(Intel)以153億美元收購以色列車用視覺晶片設計業者Mobileye的交易就是最佳的佐證。據Roland Berger的資料顯示,約500家以色列汽車創新科技領域的重點投資項目,依廠商家數排序為Smart Mobility(約40%)、Vehicle Technology(約23%)、Autonomous Mobility(約17%)、Electric Mobility(約15%)等。


 

表3  以色列汽車新創公司的國際鏈結方式

資料來源:中經院彙整。

 


以色列汽車新創產業蓬勃發展的原因在於善用「國際鏈結策略」,促成汽車中小型創新企業盡早與國際鏈結,協助以色列在地的汽車新創公司在產品服務試量產的開發驗證階段,就有機會鏈結全球汽車領導廠商,對準產業需求與實際應用所需,協助汽車製造廠商發掘具商業化潛力之創新技術,而非是先作技術/產品再找買主的模式,藉以提高新創的存活率。

以色列為協助汽車中小型創新企業盡早與國際鏈結,主要有國際鏈結方式,說明如表3:第一、支持以色列公司與跨國公司開展策略合作,提供具有吸引力的籌資模式吸引外資,讓跨國公司可善用以色列創新局(Israel Innovation Authority)提供的計畫機會和在地廠商合作。例如美國通用GM在以色列建立先進技術中心,在當地尋找相關技術人才,進行後續開發與測試驗證;第二、建立創新平台,如色列創新局經由標案計畫,鼓勵國際廠商在以色列設立技術創新實驗室,旨在鼓勵汽車製造商與當地大學、研究機構、新創及各類夥伴方合作,研發具有競爭力的產品及技術,為使用者提供定制化服務。

以色列經濟部旗下的「MATIMOP」更專門中介國內外投資機會,促使以色列與國際接軌,相關業務包含:協助國外公司尋找本土企業,協助國內企業加強在國際市場的技術競爭力,藉由歐盟計畫幫助國內企業尋找資金;並與各國建構共同研發資助計畫,提供廠商分擔風險、加快產品上市時間,以縮短開發週期;提供國際潛在合作夥伴與重要商情資訊,並推動策略夥伴關係。

 


四、對台建議與啟示

對於整個無人載具科技的創新生態系統而言,《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無庸置疑是其中一項關鍵要素,但更需關切的問題是如何將創新帶進市場,進一步推動科技研發成果朝向產業化與商業化發展。故未來不僅要協助台灣成為創新實驗基地,吸引國內、外業者來台進行無人載具實驗,帶動國際合作,更需要有關當局協助思考後續產業化的接軌機制。例如,參考以色列在汽車新創研發初期就與汽車製造商共同合作,進而和國際市場連結的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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