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WTO精神,落實TRIPs第39.3條規定,對於核准之新藥給予一定期間之資料專屬保護。國內新藥資料專屬權於94年1月21日立法院三讀通過,依據新修訂之藥事法第四十條之二,新成分新藥自發證後,擁有五年的資料專屬權保護期,其他藥商非經許可證所有人同意,不得引據其申請資料申請查驗登記,另外亦規定新成分新藥在國外上市許可三年內,必須向衛生署申請查驗登記,始得準用上述專屬權的保護。該法通過可促使國外新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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