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正個人資料保護法已經於民國 101年 10 月 1 日正式上路,以個資法明定之民事損害賠償責任為例,每人每一事件以新台幣五百元以上二萬元以下計算,而對於同一原因事實造成多數當事人權利受侵害之事件,最高賠償金額則可達台幣兩億元,因此,對於企業而言,個資法規範之民事損害賠償額屬於須嚴肅面對之法律風險,許多擁有大量個人資料之企業都在問,是否可購買相關保險產品以轉嫁風險?除了個人資料保護之相關賠償責任需要保險制度以轉嫁其風險外,公司內部所發生之資訊安全事件也亟需透過保險制度以分擔企業所面臨之損害。因此,數位保險 (Cyber Insurance) 之產品開始出現於保險市場。
個資法施行之後,可以預見相關數位保險、資料保護保險及資訊安全保險等數位保險產品亦可能隨之蓬勃發展,然而由於無法確定風險計算之方式、保費過高等問題,導致數位保險仍不普遍。本文將介紹國外數位保險產品之發展及相關障礙,並介紹國外政府刺激此項保險產品之作法,以做為我國發展數位保險產品之借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