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實務上動輒將政府科研計畫執行人員認定為公務員之狀況,引起法律學界關 注;不少學界意見認為,政府科研計畫大部分事項 (包括從事採購) 之執行,無涉公權力行使,因此執行人員並非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第 1 款後段之授權公務員,並不適用貪污治罪條例。但就算法律學界極力辨明,我們面對的司法現實是:執行政府科研計畫者,就有可能被訴以貪污犯罪。本文以下並不以法律見解論證為主要目的,而將焦點放在執行政府科研計畫中還有哪些重要事項或活動,有被以貪污犯罪訴追的風險。
近年全球各國政府為積極強化其國家競爭力,無不絞盡腦汁思考各項策略之研擬與發展可能性,並投入大量之國家預算經費於發展國家科技計畫;在為提升全球競爭力之趨勢導向下,新加坡政府除更加積極研擬並落實各項科技策略外,其更以投注更多國家科技研發預算的方式來宣示其發展國家科技策略之決心。
為進一步了解新加坡就其科技法令體系,和科技研發預算分配管理二面向之相關策略運作模式,本文將以此二軸線進行觀察與介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