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 (the U.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Federal Circuit, CFAC) 在2012 年 8 月 31 日就 Akamai 案與 McKesson 案兩案合併審理做出聯席更審 (en banc) 判決(下稱Akamai 案聯席判決) 之前,對於其實施涉及複數主體行為的方法發明專利如何認定其侵權責任之成立,採取所謂「控制或指示」(control or direction) 判準,也就是在基於一項方法發明專利之直接侵權行為要被認定成立、需要單一行為主體執行或使用該方法之每個與所有步驟的前提下,對於方法發明實施涉及複數行為主體之「共同侵權」(joint
infringement) 或「分離式侵權」(divided infringement) 的責任認定,認為僅在其中一個行為主體對整個實施過程具備控制或指示的權力、而每個步驟之實施均可歸責於做為「首腦」(mastermind) 之控制者的情況下,始構成對該方法專利之直接侵權;當複數行為主體間所存有的關係為「獨立對等之合作關係」(arms-length cooperation) 時,任何行為主體之個別行為均無法成立專利直接侵權行為。而這樣的認定判準,對於網路時代的創新服務方法專利或有其適用過於狹隘之缺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