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著作權法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對著作物定義中,創作性之表現必須為具有個人個性之表現,日本對於無人類行為參與之人工智慧(Artificial Intelligence,AI)創作物,多數意見認定此種產品無個性之表現,非現行著作權法所保護之產物。人工智慧之侵害行為在現行法的解釋上,難以將人工智慧解釋其本身具有「法人格」,有關人工智慧「締結契約」之效力,為「人工智慧利用人」與「契約相對人」間發生契約之法律效果。日本政府及學者對人工智慧之探討,一般會以人工智慧學習用資料(学習用データ) 、建立資料庫人工智慧程式(AIのプログラム) 、人工智慧訓練/學習完成模型(学習済みモデル)、人工智慧產品 (AI生成物)四個區塊加以探討。日本政策上放寬著作權之限制,使得著作物利用者可以更為靈活。為促進著作之流通,在未知著作權人的情況下,可以利用仲裁系統(日本著作權法第67條)。在現今資訊科技技術快速成長的時代,面對人工智慧的浪潮,日本也亦步亦趨的推出相關人工智慧研發等方針及規範,後續也將在近一兩年內逐漸明朗化,對於日本著作權之後續發展值得我們持續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