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經濟發展使資料共享更顯關鍵,雖然過去已有不同資料共享模式,如開放資料、去識別化資料、企業內部共享應用等,但若涉及當事人資料共享,前述諮詢結果顯示即使公民有意願共享,仍苦無適當方式。因此資料中介者(data intermediaries)作為個人與服務提供者之間的獨立資料共享組織,DGA即具體將資料共享服務提供者條件、通知機制與監督等為明文規範。以下將聚焦DGA第三章關於資料共享服務提供業者之規範框架......
壹、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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