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鑑於此,本文的主要目的在於分析該草案是否回應大法官於憲法判決中設下之要求。本文將主要分為兩部分,在第一部分先回顧111年憲判字13號對資訊隱私權的闡釋,此一闡釋奠基於釋字603號解釋的基礎上說明人民事前、事中與事後之控制權,進而延伸出大法官在判決主文第4項肯認的停止利用權;大法官在本次判決中亦對法律保留原則與資料治理層面有進一步的細緻論述,要求國家機關有義務建立組織與程序上的保護機制。
本文的第二部分介析本次草案的規範重點,將區分為名詞定義、資料治理措施、目的外利用之規劃與當事人停止利用權與其限制來介紹,除了評析草案是否與大法官的要求相對應,亦參考草案援引的外國立法例比對草案規劃之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