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前言
貳、全球首部針對資料中介服務的立法-歐盟資料治理法
一、立法背景與歷程
二、資料中介服務之規範
(一) DGA資料中介服務的定義
(二) 資料中介服務之行為規範與要求
(三) 開業通知義務與選擇性認證
(四) 主管機關與其他相關機關之合作
(五) 監管措施
三、資料利他主義機構之規範
(一) DGA對資料利他主義的定義
(二) 歐盟承認機構之註冊資格與程序
(三) 資訊透明義務與資料主體權利之相關保障
(四) 相關子法與歐盟資料利他主義同意表
(五) 主管機關與監管措施
四、公部門受保護資料之再利用與資料中介之關聯性
參、輔助資料中介服務運作的立法-歐盟資料法
一、立法背景與歷程
二、B2C與B2B資料共享之規範與權利義務
(一) 資料處理服務使用者之資料近用權
(二) 使用者請求共享資料給第三方之權利
(三) 第三方(資料接收者)之義務
(四) 資料持有者之權利義務
(五) 企業間資料近用不對等條款
三、資料處理服務之切換
四、互操作性標準與智能合約規範
肆、法制建議與總結
一、強化資料主體之資料主控權,打造適合資料中介服務之環境
二、推動制定資料互操作性標準,降低資料共享之技術障礙與成本
三、參考DGA認證機制,把關資料中介服務的安全性以強化大眾信任,促進資料分享
伍、總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