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再生建材是利用「回收材料」經由再製過程所製成之建材產品,「回收材料」則來自於各事業單位所產生之廢棄物。台灣2006年事業廢棄物總申報量為15,739,000公噸,其中被公告可作為再生建材約有27項共申報9,705,887公噸,佔所有申報量達61.6%,若能善加利用對國內建材需求將大有幫助。目前台灣約有470家廠商符合再利用資格。但是各類材質市場性差異很大,以鋼鐵冶煉業產生的礦碴爐石類而言,因性質單純、量大、可製成附加價值高的水泥原料,因此鋼鐵冶煉業者在集團中成立資源化廠,不僅掌握料源,也同時建立銷售管道;再者,木料類再生建材則可製成粒片板、木片(纖維)水泥板、踢腳板及課桌椅等,因為被列為政府機關綠色採購指定項目,若取得第一類環保標章則極具市場競爭力;此二類屬於較具市場性之產品,而其他營建混合物、磚瓦陶類等類別則因價格、外觀等因素,目前仍很難與一般建材競爭。故業者除了應加強研發提高產品品質與外觀外,政府則應該將再生綠建材納為政府採購必要項目,並用於公共工程與政府機關之營建工程上,減少與民間營建搶料的窘境,同時亦有穩定價格之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