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為因應東南亞國家協會(The Association of Southeast Asian Nations,簡稱東協)之倡議與協定,於2012年10月通過首部個資保護專法《2012個人資料保護法》 (Personal Data Protection Act 2012, PDPA),該法主要規範非公務機關之個人或組織對於個資的蒐集、利用及揭露等相關規定,立法目的在於強化個人資訊控制權,使得新加坡個資隱私保護之法制環境受到世界企業所信賴,創造有利商業運作與良好外國投資環境,以強化新加坡的經濟競爭力與地位 。
然而,經歷多年實務運作,為確保新加坡隱私監管架構與時俱進、強化問責制度與執法效果、提升消費者自主權以及鼓勵企業創新,促進個資使用潛在效益同時降低安全風險,新加坡於2020年11月全面修訂並通過《2020年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案》 (Singapore Personal Data Protection (Amendment) Act 2020)。本文以下針對PDPA修正內容重點分析修法特色,以供我國個資隱私保護法制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