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司法院大法官從人性尊嚴與人格自由發展的面向出發,認為隱私權係人民「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之基本權利 ,前者近似於Warren 與Brandeis提出之定義,概念上與傳統基本權利的防禦功能相近;但後者論及個人資料的自主控制 ,概念上則類似對所有物的自由處分權能,同時也反映了隨著社會科技發展,資料隱私成為隱私權領域討論焦點的事實,本文也主要由資料隱私談起。
一、網路時代的隱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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