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政府補助之研發成果惟在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之各款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事項者外,該研發成果應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第6條,係與人民權益攸關之施政、措施及其他有關之政府資訊,以主動公開為原則,並符合同條第8條之各公開技術之適格性,整合至政府研究資訊系統中,為符合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條開宗明義定明其立法目的係為建立政府資訊公開制度,便利人民共享及公平利用政府資訊,保障人民知的權利,增進人民對公共事務之瞭解、信賴及監督,並促進民主參與。
壹、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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