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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法律透析第28卷第10期 -性隱私內容外流風波-從美國立法例論我國違反本人意願散布性隱私內容之入罪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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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作者 蕭郁溏
出版單位 資策會科技法律研究所
出版日期 2016/10/15
出版類型 產業報告
所屬領域 科技法律研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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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80年代以後出生的網路原住民對鏡頭並不陌生,慣於處處捕捉影像,而性隱私內容的拍攝也成了新世代交往互動的方式之一。然而,因網路無國界、無時差,且「不會遺忘」,性隱私內容一旦不慎散布,恐經轉載多次而不斷出現在不同網路服務平台,被害人幾乎不可能遏止損害發生,個人的性自主、隱私和名譽甚至可能毀於旦夕。儘管道德勸說上多警告不要拍攝,但法律乃道德之最低標準,可歸責者終究非參與拍攝性隱私內容之本人,而是無故違反本人意願散布性隱私內容之行為人。本文嘗試以美國立法例作為入罪化之參考,通盤審視我國現行刑法之適用疑義,並提出可能的修法或立法建議,以突顯當今網路世代新興的互動模式與既有法律間的扞格和衝突。

目錄

壹、前言

貳、拍攝與散布性隱私內容的態樣與定義

  一、情色簡訊

  二、情色報復

  三、行為主體

    (一)性隱私內容本人?

    (二)非本人之拍攝者

    (三)非本人之散布者

    (四)接收者

  四、特殊潛在行為主體

參、以刑罰制裁違反本人意願散布性隱私內容之可能

肆、美國立法例研析

  一、立法概況

  二、立法特色

    (一)行為人具有意圖損害之故意

    (二)被害人具有隱密性之期待

    (三)免責事由

    (四)量刑調整

  三、小結

伍、可能侵害之法益及於我國刑法適用上之疑義

  一、可能侵害之法益

    (一)隱私權

    (二)性自主權

  二、於我國刑法適用上之疑義

    (一)加重妨害秘密罪

    (二)散布猥褻物品罪

    (三)誹謗罪

    (四)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

    (五)小結

陸、結論與建議

  一、我國現行刑法評價不足

  二、立法建議

    (一)以妨害秘密論處

    (二)以妨害性自主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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