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更通過「數位責任與透明法」(Digital Accountability and Transparency Act of 2014, Data Act) 規範聯邦政府有公開資訊義務。然而縱然有這樣的法規,這並不表示美國聯邦政府對於所有的資料皆必須公開,僅在關係到聯邦政府支出的項目有公開義務 而已。為了解決這個問題,將聯邦政府資料開放全面義務化,是美國這一次針對開放資料立法的主要原因。以下將由「開放政府資料法(Open, Permanent, Electronic, and Necessary (OPEN) Government Data Act)」的立法內容出發,來探討美國開放政府資料的立法趨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