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推動資安法立法的同時,與我國文化背景相似之新加坡,已於2018年2月通過網路安全法(Cybersecurity Act) ,其中第4條第1項規定,該國設置網路安全總監(Commissioner of Cybersecurity)、副總監(Deputy Commissioner)及一位以上的網路安全助理總監(Assistant Commissioner of Cybersecurity);同條第2項規定得指派關鍵資訊基礎設施主管機關之公務人員,擔任關鍵資訊基礎設施之網路安全助理總監,並依同條第5項至第6項規定,賦予不同之職責與權力。上開規定不僅賦予網路安全總監等具體明確之權限,更具有從屬關係,能合作推動資安政策,或許可作為我國未來資通安全長制度之啟發;再者,新加坡為全球知名之智慧城市推動者,借鏡該國法規,將有助於推動我國數位國家之政策願景。因此,以下將說明新加坡網路安全法架構及其立法目的,再簡要介紹該法第2章行政管理中之網路安全總監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