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智慧聯網科技快速發展,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 (FTC) 近年來在聯邦貿易委員會法第 5 條管轄權之基礎上,已分別對於許多跨國資通訊科技的廠商,啟動行政調查程序。FTC 認為,相關廠商之隱私權政策與資訊安全設定,已經違反聯邦貿易委員會法第 5 條關於「顯失公平」(unfairness) 或「欺罔」(deception) 的要件,已嚴重侵害消費者的權益。然而,為了規避可能鉅額之民事賠償,多數被調查廠商皆與 FTC 簽訂長達 20 年的和解協議 (consent order)。2014 年 2 月,FTC 與 TRENDnet 公司所達成的和解案,被視為 FTC 第 1 起關於智慧聯網之案例,而 FTC 此一系列隱私權執法之行政行為,已經在美國學術界、法律實務界和商業界引發正反不同意見之熱烈討論。
本文首先介紹智慧科技裝置在我國之發展,其次,在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法第 5 條的法律基礎上,本文將選定 FTC 於 2010-2014 年期間若干執法案例,就幾個面向之重要法制議題進行深入探討。有鑒於歐美等國係我國高科技產品出口貿易重要的市場,本文盼透過相關案例之分析與比較,將試圖提出若干初步的觀察與建議,除可使我國資通訊高科技產業留意並遵循外國法制,亦可作為我國公部門未來全力推動智慧聯網應用產業 (如智慧行動裝置) 相關法制政策之重要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