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99年5月26日新修正公布之個人資料保護法,除第6條、第54條外,其餘條文已於101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法第2條第1款規定,本法所稱個人資料係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上開條文原先僅概括規定,本法所稱個人資料係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健康、病歷、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足資識別該個人之資料。修法時為求規範上更為周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