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人們對於網路的依賴程度日益加深,「網路薦證廣告」已是最受重視的行銷手法之一。相較於往昔採用明星或知名人物的作法,網路薦證行銷則有轉為「一般網路使用者」之勢。然網路商業影響力遽增的同時,卻不乏假通常網路使用者之名,行真實商業行銷的手法,諸多案例顯示消費者奉為圭臬的產品推薦或消費心得文章,事實上網路寫手與廠商之間,存在著不一的利害關係。為因應網路時代的急遽變化,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於近年修正其薦證廣告規範,除明確將部落格、社交平台等網路新興應用模式納為規範對象,更要求網路寫手必須主動揭露與廣告主之間的利害關係,引發正反兩面的討論。國內亦於2010年及2011年兩度修正公平交易法,增訂薦證廣告對應規範,惟國內迄今未如美國明確要求從事薦證的網路使用者,必須主動對外揭露利害關係的存在。本文分析「網路薦證廣告」之運作以及美國與我國之近期修法重心,並剖析現時國內法制設計潛藏之重要問題,最終就網路使用者(網路寫手)應否主動揭露薦證利害關係此一爭議,提出具體建議。